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2127号 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4:31:2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2127号

珠海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826.66元及管理费 11206.67元,共计56033.33元;二、被告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未付款项44826.6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珠海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81元、保全申请费1198.95元,均由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15.8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凯宏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