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波:
原告余云跃与被告李碧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168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云跃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