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泓合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门福鑫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泓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7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泓合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福鑫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043.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以810815.4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228.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泓合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福鑫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000元;三、驳回原告江门福鑫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30.3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泓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