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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105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毅远、何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5-12-31 17:31:03 打印 字号: | |

何毅远、何毅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毅远、何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10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毅远、何毅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79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79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5年6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1.53元,由被告何毅远、何毅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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