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与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89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44元,减半收取计582.72元,由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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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与被告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89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44元,减半收取计582.72元,由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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