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明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龙元明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278282.9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1080000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1年10月LPR的4倍,自2021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8282.98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4年11月LPR的4倍,自2024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5年6月30日,违约金暂计为635696.3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龙元明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二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