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壕、林汉堆: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耳东陈志伟哥蔬菜批发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林海壕、林海滨、庄晓格、林汉堆、珠海市新元合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耳东陈志伟哥蔬菜批发行(个体工商户)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蔬菜货款490180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损失25519.32元(以490180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间同业折借申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自2024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合计25519.32元);3.判令五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