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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748号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华、李诗仪、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5-12-31 17:13:09 打印 字号: | |

王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华、李诗仪、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珠海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38974元;2、请求法院判令珠海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迟延履行的逾期利息,现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共计逾期386天的逾期利息13169.22元,以上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不超过欠款总额3%)计算,货款本金及利息暂计453143.2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玉华在4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李诗仪在4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王明明在2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珠海中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对原告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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