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3342号
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告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依法改判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