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3342号
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4334046.0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204024.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保修金130021.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1.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81.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