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燕飞与被告冯丹宇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黄燕飞对登记于被告冯丹宇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1号(中珠上城)4栋2单元9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31995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84,353.57元(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肆仟叁佰伍拾叁元伍角柒分)范围内优先受偿。二、依法判决被告冯丹宇向原告黄燕飞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一至二项合计2,314,353.5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冯丹宇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富红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