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澳仕玛休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澳仕玛休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鑫伟斯特供应链特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