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原告陈信与被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赵锡淇、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赵锡淇、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因火灾导致的房屋修复费用596760元;2.被告赵锡淇、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共同承担相邻房屋因火灾导致的损失共45300元;3.被告赵锡淇、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房屋因火灾损害至修复期间无法出租导致的租金损失112800元(暂计二年);4.确认原告收取被告赵锡淇房屋租赁的不动产押金9400元且不予返还;5.被告赵锡淇支付拖欠的电费201.44元并承担因火灾不能出租期间每月分摊的物业管理费387.9元×24个月+公摊电费38元×24个月共10221.6元(被告一实际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公摊电费应付至双方租赁关系终止且被告一付清上述费用为止);六.被告赵锡淇、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司法鉴定费(以票据为准)、律师费25000元;7.被告赵锡淇、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因火灾事故导致案涉房屋价值贬值损失;8.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海美城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本案依原告申请,已就案涉脚手架工程的外加工程造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