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广景与被告陈佳泳、陈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少广、陈佳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广景支付货款183798元;二、被告陈少广、陈佳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广景赔偿利息损失,以18379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4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1.55元,财产保全费1507.89元,由被告陈少广、陈佳泳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广景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院退回。被告陈少广、陈佳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