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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371号 原告许芮瑄与被告后乔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10:47:55 打印 字号: | |

后乔溪:

本院受理原告许芮与被告后乔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押金1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LPR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可能产生的送达公告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