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成:
本院受理原告余培爱与被告张安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以2025年1月一年期LPR3.45%,自2025年1月21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为951.53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