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与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运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5月份的租金35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0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安装的家具用品费用3977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2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