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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419号 原告黄思欣与被告余伟、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8 17:50:16 打印 字号: | |

余伟、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思欣与被告余伟、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紫外线杀菌器及除湿器的设备款77682元;2.判令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从2024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3377.57元);3.判令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按期安装除湿器产生的电费损失(按每天30.44元电费损失标准,从2024年12月1日计至上述设备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6453.28元);4.判令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空调漏水导致的负一楼涂料修复费5800元;5.判令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6.判令被告余伟对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上述1至5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本院决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