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房甄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伦、中山市万房甄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程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万房甄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佣金200000元;二、被告中山市万房甄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预付佣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温伦、程洋对被告中山市万房甄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万房甄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温伦、程洋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