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17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4000元;二、被告珠海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600.04元,被告珠海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保全费914.42元,由被告珠海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