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党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99996元;
二、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5年9月1日的利息59860.47元和罚息103602.25元(含本金罚息100843.67元+利息罚息2758.5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999996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59860.47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23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基点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含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3.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