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党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被告党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党光辉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3030391.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