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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94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16:13:02 打印 字号: | |

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黎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6827.01元;

二、被告黎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7日的正常利息6408.04元、罚息12045.32元和复利1779.4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06827.01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6408.04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黎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就处分练文光、被告黎辉英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6号15栋2单元10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在继承练文光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至第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2元,由被告黎辉英和被告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负担(被告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在继承练文光遗产的范围内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黎辉英和被告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黎辉英和被告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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