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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8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16:04:25 打印 字号: | |


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琛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34000元;二、被告刘琛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4年12月10日的利息12383.72元、罚息95.73元及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746383.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定价日为每年2月16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刘琛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30688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刘琛燕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一路西369号2栋2703房所得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五、被告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琛燕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刘琛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1.67元、保全申请费4405.84元,由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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