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同荟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被告大同荟晟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及拖延付款利息共计1033034.07元,被告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10时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