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隆,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辆代偿款3611.5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611.55为基数,按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LPR(3%)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4日为620.68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2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