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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498号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生、解馥嫣、周杨、牟珊珊、邓贺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16:03:27 打印 字号: | |

林育生、邓贺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生、解馥嫣、周杨、牟珊珊、邓贺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4年6月24日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1559412.54元;二、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计至2024年6月24日为120000元,之后以1559412.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应返还优惠租金132562.91元;四、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的占用费560498.37元;五、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4252元;六、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200000元;七、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3200元;八、被告林育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147.29元;九、被告周杨、牟珊珊、邓贺巍、解馥嫣就被告林育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03.96元,由原告博健公司负担9433.96元,被告林育生、周杨、牟珊珊、邓贺巍、解馥嫣共同负担26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健公司负担1314元,被告林育生、周杨、牟珊珊、邓贺巍、解馥嫣共同负担3686元。被告林育生、周杨、牟珊珊、邓贺巍、解馥嫣负担的诉讼费30156元(26470+3686),原告博健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博健公司,被告林育生、周杨、牟珊珊、邓贺巍、解馥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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