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浪电子有限公司、岳强:
原告何国福与被告珠海市科浪电子有限公司、岳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岳强、被告珠海市科浪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92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16.58元(以49299元为基数,以2023年10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3.45%计算,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9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2月5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