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光明:
关于原告熊雪辉与被告沈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二、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3555.4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一年期利率4.35%为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7月29日,持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新审判大楼10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