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艳秋、向胜中:
本院受理原告黄谷琳诉被告凌艳秋、向胜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艳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谷琳退回租房押金5000元;二、被告凌艳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谷琳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式为自2025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该补偿以25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黄谷琳的其他损失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凌艳秋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黄谷琳受理费50元。被告凌艳秋负担的受理费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