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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445号原告刘鑫媛与被告朱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4 14:53:22 打印 字号: | |

朱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鑫媛与被告朱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鑫媛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38000元; 二、被告朱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鑫媛支付违约金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朱文明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刘鑫媛受理费1700元。被告朱文明负担的受理费1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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