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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529号原告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蓉、陈丰、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珠海市瑞吉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江明、胡力中、珠海九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6 14:48:3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瑞吉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谷蓉、珠海九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蓉、陈丰、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珠海市瑞吉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江明、胡力中、珠海九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欠付的租金1055893.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5893.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收;二、被告李江明在减资445.5万元范围内、被告胡力中在减资544.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珠海花鸟虫鱼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3712.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12.92元(原告广新公司已预缴),由广新公司承担受理费3712.92元,由花鸟虫鱼承担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广新公司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花鸟虫鱼负担的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反诉受理费4893.83元,由反诉原告花鸟虫鱼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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