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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078号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5-12-26 10:34:02 打印 字号: | |

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深圳慈越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板桩租赁合同》于2025年1月16日终止;二、确认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已向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涉案136支(长度15米、规格400*170)钢板桩器材;三、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3279.38元;四、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3日为2274.11元。另,应以93279.38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陈国辉对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7.62元,由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7.62元,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辉共同负担145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辉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众赢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6957.6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145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珠海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辉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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