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微识(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乐学汇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云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三被告按照股东会决议变更工商登记,被告中科微识(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出资,被告乐学汇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中科微识(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出资金额及支付原告逾期退还出资利息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3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