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安青与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朱伟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320000元;二、判令被告朱伟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