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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君与被告珠海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03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供原告查阅、复制;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相关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辅助查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