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宝富: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宝富、尹汝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9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宝富、尹汝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427032元;二、被告叶宝富、尹汝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060.74元;三、被告叶宝富、尹汝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废材清理费及车费220元;四、被告叶宝富、尹汝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的滞纳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五、驳回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1.71元,由被告叶宝富、尹汝钧负担;保全费2727.24元,由被告叶宝富、尹汝钧负担。被告叶宝富、尹汝钧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