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潘桂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潘桂杰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桂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05881325833信用卡截至2024年10月1日拖欠的透支本金89843.8元;
二、被告潘桂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05881325833信用卡截至2024年10月1日拖欠的利息6645.53元以及自2024年10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44.53元,被告潘桂杰负担2216.17元。保全申请费1004.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19.78元,被告潘桂杰负担984.5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潘桂杰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潘桂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