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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5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潘桂杰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8:02:32 打印 字号: | |

潘桂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潘桂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潘桂杰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桂杰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98428.0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004.28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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