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逊: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兰与被告刘德逊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刘德逊,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欠原告6,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德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5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