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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052号原告宋吉彩与被告马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5-11-20 15:38:00 打印 字号: | |

马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宋吉彩与被告马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给付价款17113.62元;2.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截至2025年6月19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594.75元,自2022年10月1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7,113.62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计算方式:以17,113.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94.75元(LPR)自202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9日为1,594.75元。标的总额为18708.3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