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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136号原告珠海美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青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5-11-20 15:36:1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青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美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青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货款合计707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122.15元(以材料货款本金707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暂计金额为5122.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第一项及第二项合计金额75832.1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