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
本院受理原告蔡亚妹、姚钊石诉被告孙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截止2018年3月到2020年12月,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利息为34万元,及从2021年1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5年5月1日为39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借款本金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代为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