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明信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青明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清偿车辆租金4677.42元,提前退车违约金4864.52元、车辆事故折旧费3587.32元、超保费2705.7元,车损4116元、违章违约金5050元。各项费用合计25000.96元,抵扣合同押金5000元后,被告实际清偿20000.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8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