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略:
本院受理原告宿明仪与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明仪偿还借款本金547121元;二、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明仪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4712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宿明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2.54元,由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宿明仪已预交的案
件受理费10672.5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