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略: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芳与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素芳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的利息1028466元,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素芳偿还借款本金1478080.9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78080.93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李素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15.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素芳已预交的59615.8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