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662号
颜莉丹:
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强与被告颜莉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金额19000元给原告;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