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勇娟诉被告李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25000元(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