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英婵诉被告周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8000元及支付利息21588.06元(以218000元为基数,2023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5日,按年息5%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