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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成诉被告张茂江、谭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107
  发布时间:2025-12-23 16:56:3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成诉被告张茂江、谭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利息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26日为1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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